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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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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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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提交日期:

 2009-06-29 21:53:14

 江西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洪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澄宇,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海英,

 被告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章筑民。

 本院在审理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江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江西中大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红 龙

 审 判 员 刘 卫 平

 代理审判员 裴 重 芳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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