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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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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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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重庆北碚区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7-08 11:02:47

 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1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爱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崇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小平,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重庆中瑞鑫安实业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日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周莉华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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