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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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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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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30 20:16:41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廷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

 委托代理人江军,系刘艳丈夫。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公司)因与江军、刘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军、刘艳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时一次性支付洋河公司15000元。

 二、江军、刘艳与洋河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0元,由洋河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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