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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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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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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1 23:28:42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兰法民三初字第00021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红坊D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疆、杨灿,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景刚,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三角线130号6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562.50元,其余56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陈 新

 代理审判员 李佳珉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吉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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