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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杜圣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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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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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杜圣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1-16 15:18:51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德中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张长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福国。

 委托代理人:徐斌。

 被告:杜圣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杜圣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圣明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圣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雁

 审 判 员 李波

 审 判 员 徐特夫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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