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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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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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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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