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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标能单独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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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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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蔡某共同经营某企业,出资比例各占50%。两人一起设计了一个商标“千洼”,已经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刘某和蔡某共同所有。后来,刘某在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标转让给了吴某。蔡某以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同商标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注册商标的转让无效。共同商标能单独处分吗?蔡某能要回商标权吗?
根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本条是关于共有商标的规定。共有商标的特征为:
(1) 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数个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专用权。
(2) 客体的同一性,是指虽然主体是数个,而客体只有一个,是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赎回的一项权利。
(3) 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有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共有权利的行使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果数个商标注册人发生纠纷,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商标名字是不能转让或者处分的。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可以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注册的多方申请人提前商议解决使用权问题。
本例中,“千洼”注册商标作为刘某和蔡某的共同财产,其转让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共同决定。刘某擅自转让注册商标,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权利。吴某未经合法渠道取得商标,不应享有“千洼”注册商标。共同商标不能单独处分,蔡某依法要回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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