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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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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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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工商[2002]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标识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
  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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