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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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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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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获悉,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晖琳)涉及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纠纷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一审作出判决,法院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蜜妍”商标对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批复合法有效,同时判定涉案第三人欧莱雅公司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作为化妆品商品名称使用不构成对他人“蜜妍”注册商标的侵犯。   据了解,上述行政诉讼案原告晖琳公司是第3363750号化妆品商品类别“蜜妍”注册商标所有人,此前广州晖琳公司因认为欧莱雅公司在其兰蔻系列化妆品上使用“蜜妍”文字涉嫌侵犯其“蜜妍”注册商标,从2008年7月起相继向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提出投诉,并在广州中院起诉欧莱雅兰蔻“蜜妍”系列侵犯公司“蜜妍”商标,索赔500万元。   2008年8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就该事件向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批复指出:欧莱雅公司在前期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第3363750号商标不近似。   广州晖琳公司对商标局该批复表示不服,遂于2008年12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今年4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广州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广州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蜜妍”系列是兰蔻旗下时间最长久的一个品牌系列,创立于1935年。此次将欧莱雅告上法庭的是晖琳公司生产的护肤美容产品。该公司创办人郑耀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还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如一审确定是败诉,公司肯定要继续上诉。目前,广州晖琳去年7月诉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案还未判决。(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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