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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审结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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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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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一审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据了解,这是上高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易某从南昌购得假冒的各类品牌香烟后,在上高县城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 2.8万余元。2006年11月22日,上高县公安局查封了被告人存放在租房处尚未销售的各种品牌假冒香烟400条,货值 6.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而予以销售,其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已达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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