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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要求娃哈哈按约定执行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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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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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引自知识产权报)

  对于娃哈哈近日的高调面对媒体的“揭露”与“反击”,7月12日,达能方面由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已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11年前应完成的商标转让,并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签名的证据。

  声称转让正在办理
  
  在发布会上,达能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申请,提出仲裁反请求。达能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据合资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陶武平表示,1996年2月9日双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公司将经合法评估后的商标作价人民币1亿元,其中50%即人民币5000万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为对娃哈哈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投入,另外50%即人民币5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娃哈哈集团购买? 从而最终实现商标整体转让的这一合资条件。但在报批商标局过程中,宗庆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却从未告知达能商标转让不能办理。
  
  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宗庆后多次表示,报批因商标局为防止商标流失未得到审批,并公开了一份由商标局出具的“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
  
  但陶武平认为,商标局对“申请转让”只有核准和驳回两种行政行为,而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

  涉嫌伪造签名
  
  本报此前曾报道,6月4日,达能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以及与上述公司有关联的宗庆后妻女提起诉讼。
  
  达能委托律师陈东在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已找到证人证明宗庆后涉嫌伪造签名,并已获得经过公证的证词。
  
  达能方面指定负责公关事务的丁莹给中国知识产权报提供的材料显示,该证人叫陈仲华,是宗庆后多年前的一位合作伙伴,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以其名义开设了一家名为荣辉的离岸公司,该公司在国内投资4家全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陈仲华为4家公司的法人。陈仲华声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签名被模仿伪造,且这些企业和相关的材料,他也是第一次听说和看到。

  非合资公司造成了不正当妨碍
  
  达能表示,年,达能同意授权一些独立的代加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娃哈哈”品牌,但当时达能并不了解这些代加工企业是宗庆后的关联企业。

  “除了获得授权的公司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合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建立,这些企业从未获得合资企业董事会授权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非合资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销售量在争端公开前的18个月中急剧上升。”达能方面解释说,此后娃哈哈集团方面设立的独立于合资公司销售系统的营销公司,形成了不正当妨碍,严重影响了合资公司的效益。
  
  为解决宗庆后非合资企业的问题,经近6个月的协商后,双方于12月签订了协议。然而,宗庆后再次违约,拒不执行该协议。

  对于此事件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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