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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服装企业争披“苹果”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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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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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家企业因同属于服装生产制造行业,并且均注册了以“苹果”字形、图形为基本构成元素的商标而纷争不断。近日,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苹果)与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两公司皆简称美国苹果)关于“苹果”系列商标纠纷暂告一段落。与4年前香港苹果及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苹果)要求撤销美国苹果5件“苹果”系列商标的判决结果相类似,原告均以败诉告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准予美国苹果注册6件“苹果”系列商标的裁定,撤销商评委关于第3075648号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苹果之争由来已久

  自2000年以来,香港苹果、美国苹果、广东苹果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跨地域的商标之争。3家企业在被告与原告之间互换角色,合纵连横,为争抢“苹果”商标权不遗余力。

  2002年,“苹果”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先是广东苹果状告美国苹果,紧接着香港苹果声称广东苹果侵犯其商标权,讨要说法。

  2007年,香港苹果与广东苹果联合诉讼,要求撤销美国苹果5件包含“苹果”元素或“AEMAPE”文字的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5件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属于对他人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的情况,予以维持注册。

  时隔3年,2010年9月8日,香港苹果再次因商标问题将美国苹果诉至法庭。

  据记者查询,香港苹果于1979年至1996年间,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5类的第148002号“萍果牌”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13677号“texwood及苹果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和第24类的第809453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039717号商标(引证商标四)。2000年前后,美国苹果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45171号和第1649221号“APPLE MAJESTY A﹠M及图”商标,第1617462号、1617463号、1617461号、1617459号“APPLE”商标,第307564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随后,香港苹果对美国苹果上述7件商标提起异议,在行政程序中并未获得商标局及商评委的支持。

  香港苹果诉称,在中国内地,其“萍果牌”、“texwood及苹果图形”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美国苹果是对其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侵害了其公司利益。
独食“苹果”困难重重

  据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截至目前,包含有“苹果”字样的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少于160件,而商标权属也是十分复杂。商评委在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复审时认为,苹果本身为常见事物,作为注册商标不具有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虽然都具备该元素,但是双方在整体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上具有不同显著特征,不足以对公众造成混淆。

  香港苹果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张先生介绍,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内地使用多年,1981年香港苹果就开始进军内地市场,主要做服装生意,尤其是牛仔系列,在国内第一个注册萍果文字、图形商标。无论是从实力,还是从影响力方面来说,香港苹果都要比美国苹果优出许多。被异议商标采用与引证商标相近似元素,有故意搭香港苹果这条“豪华大船”的嫌疑,造成对驰名商标利益的损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在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后,判定引证商标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且第1645171号等6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具有显著差异,未能造成公众误认,故维持商评委裁定。但是第307564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图形构成近似,并且上述3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编织品、轻薄织物、毛织品”等商品上,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因此构成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对第3075648号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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