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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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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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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律网网友提问: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中律网耿学军律师回答: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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