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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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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因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案件的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1、引言
上述法条规定了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旨在撤销具有《商标法》禁止情形的注册商标,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注册行为。
2、是否属于商标不当注册情形的判定
2.1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不当注册:
(1) 系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做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 系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做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 系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做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
(4)系争商标的注册是由商标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2.2 (1)判定系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做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适用《商标审查标准》之一——“不得做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2)判定系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做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适用《商标审查标准》之二——“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3)判定系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做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适用《商标审查标准》之四——“立体商标的审查”;
(4)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适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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