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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勘验、调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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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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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经有关人员同意还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但在进行勘验、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妨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对妇女检查必须由女律师或医师进行。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应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要求检查时,可由女律师陪同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律师不得少于两人。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百二十五 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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