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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发生口角,推了亲戚,被报案了。 三天后,警察协助调查,说没有受害者,也没有受伤的鉴定书,然后记录血液检查、尿液检查、手机监听、各种指纹,这样合规吗

交通事故 2020-03-08 0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面是关于防止监听电话的方法,供参考。防切听方法:关机状态基本安全  一般情况下,手机处于真正关机的状态就进入安全状态了。如果再把电池拔了就更安全了,因为在没有通电的情况下,任何芯片都不会发挥作用,手机当然也不例外。
    当然,这也并非绝对的,如果手机被人“改装”过,里面多了一块充电电池,那很有可能仍被监控。为了防止切听,还有一招是把手机关机,放在密闭的金属盒中。
  • 医疗事故和伤残鉴定两者是可以同时做的。
      
    1. 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2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
      
    2. 如果是民政的伤残鉴定,一般到所在当地开证明,到民政局申请进行专业的鉴定,到民政指定的医院检查. 一般要有相关治疗的检查结果或病例. 如果是肢体残,那么到医院检查即可.
      二者的鉴定机构是不一样,所以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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