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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大型超市卖过期火腿 50元购买索赔5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12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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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大管家帮您辨真假"活动开展以来,每天都接到几十名读者的热线,大家纷纷反映他们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遭遇的烦心事。针对这些问题,"大管家"和工商部门一起去现场,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

大型超市卖过期火腿赔500元

7日下午,市民曲女士致电"社区大管家",反映她在幸福辖区一家大型超市购花50元买了某品牌的火腿,结果保质期过期了,她索赔十倍赔偿遭商家拒绝。

"大管家"和芝罘区幸福工商所执法人员来到该超市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过期的火腿食品。经了解超市负责人,曲女士的投诉属实,但超市认为10倍赔偿的索赔要求过高。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所售的火腿仅过期几天,而且只有两个,当时是销售人员疏忽忘了下架。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过期几天也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销售人员疏忽"并不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消费者10倍索赔的要求符合国家食品法规定。经过现场协调,超市赔偿曲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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