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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发任何工资均按新个税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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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正面回应了本报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税所出现两种解释》(9月7日B03版),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明确8月工资9月发放一律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9月6日,有读者向本报反映,其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被按照旧个税法征税。而按照该读者提供的工资单,他在9月5日发放的8月份工资,因按照旧税法纳税,比按照新税法纳税多交300多元个税。记者随后向北京市相关地税部门求证,不同地税所给出的答案也截然相反,有的地税所称,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算是“8月实际取得”,要按照旧个税法纳税;而有的地税所则表示,只要是9月1日之后发放的工资薪金,都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昨日,国税总局就此报道回应称,单位在9月份发放的任何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国税总局还表示,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国税总局称,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做到依法征税。

  昨日,北京市地税局表示,该局已经收到国税总局文件,以此文件作为权威解答。

  而此前一天记者以纳税人身份咨询的北京市涉外税务分局第一涉外税务所昨日也统一了说法。记者致电咨询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当如何纳税,工作人员复述了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内容,并明确表示“不管是7月还是8月的劳动所得,只要实际发放时间是在9月1日之后都适用新税法”。

  当记者询问,为何9月6日该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解答正好相反,该工作人员未予正面回答。不过,他解释称:“在税法中从来没有提到工资收入期的问题,税法明确的是‘当月发放的工资要在次月进行申报’,没有提到当月要发几月份的工资。”

  解读

  企业申报“积极”却多纳税?

  新个税法已实行近一周,读者徐先生前日向本报反映,其9月份发放的8月份工资,仍被按照旧个税法征税。

  记者昨日进一步了解到,徐先生公司已在9月5日发下工资的当天向税务系统申报了相关税款,当时由于网上申报系统没有提供新税率表,会计只得按照旧税率表报税。这意味着徐先生公司员工本月所“多”缴纳的部分个税已缴入国库,能否退还以及以何种形式退还仍是未知数。“因为会计在申报当天问了税务管理员,得到的答复也是8月工资9月发放需按旧个税法纳税,所以只能这么办。”

  恩威瑞特联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王骏表示,这不会是个案,因为有的公司一直没有正确理解个税法第九条“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的含义。个税法第九条的意思是,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论是哪个月的劳动所得)只需要在次月15日之前缴纳个税即可,例如A公司9月发放8月的工资,只需要在10月15日之前将个税缴入国库即可。但是有的公司习惯于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同时申报税款,例如:A公司每月3日发上月工资,于是9月3日发放8月工资,同时赶在9月申报税款。同时,税务机关的申报软件却并没有更新,“因为软件没有更新,企业只能按照旧个税法的税率表和减除费用标准来计税,这样造成企业早申报反而‘吃亏’。”

  王骏告诉记者,据其了解,目前江苏地税局已就纳税系统做出了修改,9月份纳税软件的新旧版本客户端同时并存:如果企业属于9月份发放8月工资,并同时申报纳税,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如果企业申报的是8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税款,则仍旧按旧个税法纳税。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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