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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发的工资均适用新个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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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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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情况一

  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

  情况二

  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情况三

  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而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收入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元 3 0

  2 5000~8000元 10 105元

  3 8000~1.25万元 20 555元

  4 1.25~3.85万元 25 1005元

  5 3.85~5.85万元 30 2755元

  6 5.85~8.35万元 35 5505元

  7 8.35万元以上 45 13505元

  表1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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