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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一家公司,9月的工资是11月中下旬发放,这个时间实在是太长了,而且只是发基本工资,根据老员工说提成现在刚发了6月份的 感觉有点过分,公司这样做是否违背了劳动法呢新来一家公司,9月的工资是11月中下旬发放,根据老员工说提成现在刚发了6月份的 是否违背了劳动法呢

劳动纠纷 2019-06-02 0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拒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支付拖欠报酬的赔偿金。
  •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上述法文已经明确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光明正大地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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