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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换一个筹划思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2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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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税收优惠越多,意味着纳税越少,所以企业总是希望税收优惠越多越好,其税收筹划也比较简单,只要努力使自己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但有的时候,多项税收优惠只能从中择一,企业就得认真权衡了。比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属于这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规定:“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因此,企业就要好好考虑,如何进行选择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筹划企业所得税的重要途径之一。通常从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方面着手。《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所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了通用设备部分、专用设备部分、房屋和建筑物部分三个大部分共22个分类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折旧方法通常有平均年限法(直线折旧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后两种属于加速折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了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的五种情况,而且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是缩短折旧年限优于选择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优于平均年限法,余额递减法优于年数总和法。

  下面通过举例说明。

  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使用的某电子仪表电信工业专用设备,属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价值为300万元,其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假设其每年收入总额减除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还余120万元,各项筹划计算如下(不考虑残值):平均年限法:每年折旧60万元,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5年共纳税99万元。

  年数总和法:5年间折旧率分别为5/15、4/15、3/15、2/15、1/15,折旧额为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折旧总额仍为300万元;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13.2万元、19.8万元、26.4万元、33万元,纳税总额仍为99万元。但企业纳税先少后多,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作用。

  余额递减法:5年间前3年折旧率为40%,后两年平均折旧,折旧额为120万元、72万元、43.2万元、32.4万元、32.4万元,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48万元、76.8万元、87.6万元、87.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15.84万元、25.344万元、28.908万元、28.908万元。折旧总额300万元未变,纳税总额99万元也未变。然而延迟纳税的作用更明显。

  缩短折旧年限法: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3年间只能采取平均年限法,不得加速折旧。前3年每年折旧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后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折旧总额300万元、纳税总额99万元还是未变。延迟纳税效果却最好。

  看了上面的举例,企业在确定如何选择折旧法时还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决策:

  一是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那么如上例,平均年限法能享受免税39.6万元(19.8×2),年数总和法能享受免税19.8万元(6.6+13.2),余额递减法能享受免税15.84万元(0+15.84),缩短折旧年限法能享受免税13.2万元(6.6×2),筹划效果恰好呈反方向变化。

  二是以前年度是否有亏损弥补。企业亏损在5年内可以弥补,5年后不得弥补。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待弥补,那么应采取平均年限法,最大限度避免利润推迟到以后年度实现却错过了弥补亏损的年限。

  三是不同税率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有33%、27%、18%三档税率,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3万元左右,那么可以把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法与税率适用筹划法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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