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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减税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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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减税政策凡在2005年底之前,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直至期满为止。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003年8月28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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