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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精选精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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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自200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同时对于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政策…………

  职工福利费计提分配表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新旧会计制度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衔接

  目前既有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又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仍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

  3、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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