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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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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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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于各自的法律地位不同,它们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公司,对我国政府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外国企业则属于非居民公司,仅对我国政府承担有限责的纳税义务。

我国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公司)的划分,是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即法人的社会住所所在地为标准的。这里的总机构有两层含义:(1)注册地在中国,享有中国法人地位。

(2)在中国境内设立负责企业管理控制的中心机构。凡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即成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责任,即应就其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纳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则给予税收抵免。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责任,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纳税。

我国在法人居民纳税人的界定上,实际上采用的是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较,这种界定面是比较窄的,它与我国国情密切相关。因为确定企业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就要相应地对其承担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且允许其境内外的盈亏相抵。由于我国基本上是资金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又制定了较低的税率和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把居民纳税人的面定得过宽,财政意义不大,且抵免计算复杂,还会频繁出现企业境外有利润,但由于税收抵免使用我国征不到税的情况;或者出现境外亏损抵境内利润,减少在我国的应纳税额的情况。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面,宜窄不宜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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