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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变“利润”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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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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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对税收比较重视,也有一定的了解,也想通过合法的方式节税,但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或理解片面,尤其是重形式轻实质,经常出现筹划失败的现象。

  笔者的一位朋友是某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前不久就该单位的一项筹划方案征求笔者的意见。他们单位在闹市区有一处门面房,一家超市租用后开了个便利店。他们为了节税,不愿与超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议签订联营协议,以门面房投资入股,营业执照还以超市的名义办,年终收取固定利润,也不用给超市开发票了。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获得固定收入,又能少缴税,还没风险。

  笔者首先对他们这种重视税收,积极筹划的做法给予了肯定,然后又向他们介绍了相关政策,对这种筹划方案加以分析,指出这种筹划的片面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持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免缴营业税。从形式上看,上述方案好像符合这种情形,应当可行,但仔细一想,该单位未与超市共担风险,按持股比例分配投资方利润,而是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条件并不具备,所以不能按该文执行。而按照《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该单位的筹划方案实质上属于后一文件规定的情形,虽然收取租金的方式有所改变,但本质未变,也就是常说的换汤不换药,并不能达到节税目的,所以这个方案是失败的。

  当然,若超市的效益较好,对方愿意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可重新签订联营协议,免去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那这个方案就是可行的。而且由于在同一地区,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一般情况下分得的投资收益就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了,而租金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单位可以仅以房屋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入股,房产的所有权未变,还可以照提折旧,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另外,他们的房产地处闹市区,一般来说租金都很高,按12%的税率从租缴纳房产税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现在可从价计征房产税,除房产原值特别大以外,能减少房产税。
  理论界一般认为税法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那是从整体上来说的,具体到某个实际问题时也不尽然,上述例子就是这条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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