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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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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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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 1 )固定资产盘点表;
( 2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 3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l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2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 3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 4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5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2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摘自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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