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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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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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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实体,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摘自2002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得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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