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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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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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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人事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08.25
【实施日期】 1993.08.25
【失效日期】 2004.03.25
【失效说明】 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
【标题】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3〕200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办)、
人事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
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
简称劳服企业)进一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服企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的需要,
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
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创办和发展起来的集体经营组织。
它在国家很少投资的情况下,依靠国家和社会扶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
神,主要通过劳动积累创造财富、创造就业岗位,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
道路。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
业富余人员的基地。在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繁荣,推动
劳动制度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劳服企业担负着
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支持并推动这一新兴
事业的发展。

  二、劳服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己任,为劳动就
业服务、为改革服务”的方向,在继续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的同时,积极创造条
件承担安置富余人员的任务,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
安排富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
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

  三、劳服企业要充分利用已形成的优势,在国家政策和社会各方面的扶持下,
巩固现有第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安置效果,努力拓展第三产业新领域,进一
步扩大吸收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能力。

  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多、分布面广、核算单位小、经营灵活
等特点,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托幼、修理、搬运、
劳务、居民服务等行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旅游、金融、交通运输、物资、
信息咨询、科技服务、对外贸易、高科技等新兴行业。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要
面向社会,积极吸引各方面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国家和主办单位要支持劳服
企业对各种专业人员的需求。

  各类劳服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
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厂办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承揽主办单位各项第三
产业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与主办单位
后勤服务改革紧密结合;军办劳服企业,要在承担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任务的同时,
为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条件;校办劳服企业和校办工厂一样,要着眼于为教学、
科研和后勤服务;区街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扩大生产和服务
范围;乡镇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为乡镇人民教师、干部子女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
资源开发利用服务。

  四、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国家
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
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二)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
策。
  (三)为了使更多的残疾人有就业的机会,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的劳服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对其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
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
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六)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
展第三产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地筹集劳服企业的发展资金。

  (一)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待业保险金,重点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
业。
  (二)通过租借、有偿转让、借贷、联营、投资入股等形式,与主办单位互惠
互利,共同开发生产服务项目。
  (三)通过待业人员集资、职工集资或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四)银行、金融部门要在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五)通过建立合资企业等形式,引进外资。

  六、劳服企业要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步伐。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
则是以合作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可
以吸收少量的法人股;企业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
红相结合,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原有劳服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先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报
同级体改委审批,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原有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按下列原则界定产权:国家投资形式的资
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其它法人投资形式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投
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由职工自己投入及其历年积累形成
的资产,能够确认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不能确认投资主体的,其
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
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按照国家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服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和安置能力。要加强生产
经营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经济核算。要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
竞争能力。要开展经济联合,发展集团化公司。

  劳服企业要根据灵活方便、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劳服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
标准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自身生产经营
特点,在处理好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标准。劳服企业安
置富余人员,原则上应参照劳服企业同类人员(同岗位、同职务)工资水平确定。
经济效益好,企业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对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本人原工资水平
适当确定。要建立、健全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
障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安排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
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劳服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
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八、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和1991年第88号令关于
劳服企业聘任厂长(经理)的规定,保障其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要依法维护劳服
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任意平调、上收、侵占企业财产、随意撤换企业厂长(经理)
等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管
理和监督,确保劳服企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

  九、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
余人员工作的领导。要把劳服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国
家经济、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重点和
目标。要加强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

  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作用,加强职工培训,
开展经济、法律、信息咨询,推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为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牵线搭桥,提供有效服务。

  要大力宣传劳服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宣传推广劳服企业为国有企业转换机
制、为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劳
服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地方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按照上
述各项要求,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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