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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包装物押金作应税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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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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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包装物押金作应税收入的确认( l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 2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 3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摘自199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钾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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