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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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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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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卷烟厂主要生产经营X牌卷烟,于2001年7月份推出X极品品牌卷烟。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一时间产品供不应求。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由于资金问题,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产X极品品牌卷烟。甲、乙企业通过磋商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X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X极品香烟以每标准箱20000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再以每标准箱28000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协作期限暂定为五年。2001年8-10月份,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X极品香烟600箱,不含税售价1200万元。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600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1680万元。试计算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X极品卷烟的调拨价为每箱27000元)。

2.甲日用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2002年8月,甲企业从另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购入口红、指甲油若干,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6000元。本月将外购的化妆品全部与自产的香水、浴液、摩丝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1200套对外销售,每套不含税单价150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

答:1.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乙企业应按调拨价每箱27000元计算消费税。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600×150+600×27000×45%

=90000+7290000=7380000(元)

根据国税发[1997]084号《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的规定,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已纳消费税

=600×150+16800000×45%-7380000=7650000-7380000

=27000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0×150×30%=54000(元)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6000÷1.06×30%=30000(元)

实际应纳消费税=54000-30000=24000(元)

对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应注意两点:(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根据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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