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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方异常交易发现涉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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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日前,某税务检查组到位于A大厦(共36层)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A大厦及其毗邻的B居民小区均由甲公司在3年前开发,但甲公司账面仅记载了对A大厦31层~36层的所有权,无其他房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由此推断甲公司开发的其他房产应已全部对外销售。检查人员还了解到,A大厦和B小区全部由乙物业公司管理。但检查人员老马在A大厦停车时,拿到的收据的抬头却是与甲公司字号相同的甲物业公司。对此,甲公司财务部倪部长解释道,这是乙公司以前的名称,去年底,乙公司到工商局进行了名称变更,收据还未更换。老马追问变更原因,倪部长说,最初取同一字号的名字是考虑乙公司专门管理甲公司开发的房产,但实际上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后来作了变更。

  乘坐电梯时,老马看到写有乙公司名称的铜牌挂在甲公司的第三十一层,询问得知乙公司租用了大厦的第三十一层。老马发现,甲公司对乙公司收取的租金十分低廉,只有正常房租的1/10。倪部长对此解释说,该房租标准是几年前定的,一直没有提高,但甲公司也没有付给乙公司物业费,两者正好相抵。

  5层楼房的物业费怎么能与1层楼房的房租相抵呢?老马随后了解到,乙公司实际上由甲公司及几位大股东投资成立,但甲公司账面上并未反映对乙公司的投资,而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也未说明双方是关联关系。为此,老马判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非正常交易。但甲公司账面上仅反映了与乙公司几笔金额不大的往来,老马决定直接对乙公司进行检查。

  在申请上级同意并办理了合法检查手续后,老马打开了乙公司的账簿。从账面上可以看出,乙公司不仅正常收取了众多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而且收取了大量租金。老马向乙公司财务科王科长询问租金的具体内容,王科长说是收取的汽车位及公共场所对外出租的租金。王科长补充说,本来小区内预留了公共活动场所,需要较多的资金用以购置活动器材和日常维护,由于物业公司资金有限,于是采取了招租的办法,由承租者自己负责购置活动器材和日常维护(如舞厅、健身房、医务室等),并收取参与活动的费用,同时承租人向物业公司支付场所租金。老马觉得乙公司收取的租金金额大,笔数多,便向王科长索要全部房租合同。王科长提供了全部房租合同,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内容各异的租房用途,如超市、服装店、花店、茶馆、面馆、公司等。最终,王科长说出了实情。原来,甲公司在开发完成A大厦和B小区后,将一些未能销售的少数合法建筑及原本应拆未拆的临时和违章建筑全部委托乙公司代为出租,3年来,乙公司代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每年收取了200万元~280万元的房租,并由乙公司缴纳了房产税、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乙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收费),甲公司每年再用各种发票以劳务费、会务费等名义从乙公司领回约150万元~205万元的现金,3年共计领回520万元,甲公司将这些现金全部计入小金库。

  于是,检查组对甲公司作出了调增520万元计税所得额,补缴13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报告,并移交审理科进行审理。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账面上反映的房屋固定资产仅是自用的6层楼房,没有反映其拥有的临时和违章建筑及少数未销售完的合法建筑,检查人员很难联想到甲公司还有这3类房产用于出租。同时,甲公司将这些房产的收益权转移给乙公司,检查人员更难从甲公司账面上发现这些房产。而甲公司在收取房租方面暴露出与乙公司的异常关系,给税务检查人员提供了线索。

  该案例说明,一些企业的偷税行为往往需要其他企业配合,在双方配合舞弊的情况下,总有一方会不经意地暴露出异常迹象。因此,当发现企业间存在异常交易或关系时,检查人员可考虑到对方单位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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