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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合理损耗的税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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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公司按税务师税务所的报告处理了合理损耗的库存商品10万,税务稽查却让将进项税金17000(处理部分库存10的)转出,并补缴纳税金 合适吗 补缴税金会计分录又将怎样做 ?

  回复:

  现行税法没有规定钢材等物料的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通常企业可除了提供行业损耗状况,还要根据企业平均损耗实际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如果质疑企业提供的损耗率,有调查及调整权,应该说对“合理”二字的理解有职业判断成份在里面,所以企业务必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使其了解并认可贵公司提供的合理损耗率的认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除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三种情形即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外,可视为正常损耗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须进行转出处理。但在实务中,对正常损耗的掌握,需要提供充足证据并符合客观常规,同时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是否计入存货成本,主要是看企业的性质,如果是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则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部分要计入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根据企业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最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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