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4 14:17
人浏览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 )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