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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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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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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19980407

  【实施日期】 19980407

  【章名】 通知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

  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

  处理意见的函

  财商字〔1998〕7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章名】 全文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后,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

  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

  一致时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

  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

  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

  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

  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

  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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