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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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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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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406号

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广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06号文,请示××××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有限公司是一家总机构设在大连的从事各种清洗剂、卫生洗涤剂和相关的应用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87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采取通过在哈尔滨、武汉等17个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在各地实行统一的销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在各地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后,该公司将产品交付分支机构时,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于货物移送时在大连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们通知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售给该公司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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