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中规定:“纳税人的增值税劳务年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增值税劳务销售额超过50%以上的,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征营业税。”
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作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物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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