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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2014司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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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是由民法调整的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不同的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要件和法律后果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行为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特别生效要件[page]
  三、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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