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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所欠私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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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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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781号

发布日期:1951-6-8

执行日期:1951-6-8

西南分院: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院民字第二六二号呈悉。关于反革命犯经没收全部财产,其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判处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正当债务,得就没收的财产限度内酌为清理,如债权人与反革命分子系通谋或知情而借贷供其犯罪之用者,此种债务不特不予清偿,且属犯罪行为,并应慎重审查予以应得之惩罚。又在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对其所有的债权,也在没收之列,应予追缴。来呈所述之反革命特务分子李开源经处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其债权人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请求就没收财产中偿还债务一事,你院可以参酌上述意见慎重审查,妥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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