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3 23:53
人浏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790号

发布日期:1953-11-9

执行日期:1953-11-1

公安部第三局:

  你局于9月10日介绍武凯同志来我院面商追缴与处理赃物问题,兹函复如下:

  一、明知是赃物而买者,除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外,并应负刑事责任;情节轻微者,可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惯买赃物者应从重处罚。

  二、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于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要求返还原物之权。

  三、窃盗犯已将赃物出卖者,应对失主或不知情的买赃者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以上意见供你们研究这一问题的参考,并希你们将对这一问题的确定的意见函告我们。你局9月10日送来的天津市公安局报告三件,随函寄还。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