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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劳动基准法重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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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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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1年司考劳动基准法重点讲解,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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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注意,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其改为每周40小时。

  2.对加班加点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法|律|教育|网,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资法律制度

  1.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1)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注意优先安排补休)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保障

  (1)依照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依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法律教|育网,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最低工资保障依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根据劳动法第55条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法律教|育|网,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多一个“有毒有害”)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根据劳动法第5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劳动法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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