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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要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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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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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反垄断法要点精讲.经济法无疑是司法考试中的“鸡肋”,有多少司法考试备考的学员都对它毫无办法,为此法律教育网为大家汇总了经济法各小法的重点内容,希望可以为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学员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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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反垄断法的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特别是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总结适用范围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排除的范围

  《反垄断法》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56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垄断行为的分类

  (一)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1.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纵向勾结: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

  (一)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总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反垄断法》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1)实施垄断价格;(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搭售;(5)歧视性交易;(6)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例题·多选】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四、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公司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股权控制)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债权控制)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非关税壁垒。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内定、楚雄地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清理驻省办;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立法本身垄断。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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