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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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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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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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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动产物权

  《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二、动产物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三、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四、民用航空器物权

  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五、权利质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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