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抽象行政行为-表格化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2 19:23
人浏览
表一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概念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单行授权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执行性或补充性规范应当以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为依据。在缺乏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执行性规章;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立项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起草

国务院部门组织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征求意见和送审稿的报送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改变撤销

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违背法定程序

表二

 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听取意见和协调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缓办和退回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上报送审稿有程序缺陷的。决定与公布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刊登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实施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备案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备案单位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监督程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制定权限: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发布命令、指示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