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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这句话我不是理解的恨透彻,特别是后半句,原告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推翻了原来的行为,我认为这时原告应该是赢了,怎么还要进一步地进行行政诉讼呀,不是很理解。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

行政复议 2018-09-09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这个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原则上是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 对于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的时候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了,则应在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起诉。  如果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则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对于不知道有行政行为发生的,从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之后5年。
      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后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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