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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5)——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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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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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得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35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行医罪,第2款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其犯罪主体均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二者均为情节犯,即要求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发生在特定领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注意本罪与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界限。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依法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均可构成,而医疗事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为获得相应资格医务人员,包括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主体的不同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再者,客观行为后果不同,本罪只要非法行医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要求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而这些严重后果只有在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非法行医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要求必须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如可以是因医疗条件和设备不符合国有规定的基本标准等原因导致的。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4、13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有关环保法规破坏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2?注意本罪与《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 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危险废物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前者主要违反的是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而后者违反的主要是厂矿、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客体也有明显的不同,本罪实质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注意本罪与《刑法》第136条危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品肇事罪是发生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即有特定的时间要求而本罪则无特定时空限定。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犯罪主体也仅能为自然人,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刑法》第346条) .再者,本罪是对环境保护制度的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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