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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办理2009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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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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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在海南考区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实行备案管理工作,2009年度备案已经开始,现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请于第一季度内(节假日除外)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现场盖章确认年度备案。因证书持有人在外地或其他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确认盖章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二、对于司法考试档案从外省(区、市)转入本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请于第一季度内(节假日除外)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到现场进行年度备案。

  三、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有效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前来现场办理变更备案。

  四、通过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行当年年度备案。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统一办理。

  如司法部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办理,我办将及时网上通知。

  备案地点:海口琼山区凤翔路司法厅办公大楼203室

  咨询电话:65919092 65919093(传真)

  海南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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