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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与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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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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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人事主管,向您请教有关工伤的问题。
我单位有一员工因工负伤,由于去年负伤时,我劳资人员无解决经验,造成劳动鉴定的工作2004年1月才开始进行。目前检查项目均正常,而该员工仍反映头昏等不适,部门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完全胜任。请问,如若劳动鉴定最终结果为正常,我们能否终止其劳动合同?工伤后身体正常健康与否,是否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由于工伤多是为维护企业利益而造成的伤害,公司给予合理的待遇后,但仍无法避免员工的责难,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处理?

金某


金某: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23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如果该职工的劳动鉴定最终鉴定为正常,且医院证明不再需要继续治疗、休息,单位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而工伤后身体是否正常健康,也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工伤职工需要继续治疗或者是伤残等级在六级以上的,单位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轻微的伤残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终止,只不过是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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