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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害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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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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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受害赔偿,是指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挥下、监督下,利用并结合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理,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其次是雇员是否是在执行雇主的指示范围内受到伤害,最后还有审查雇主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或雇员故意行为)等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来进行综合审查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一)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的,雇主也存在管理上或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也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雇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有困难的情形下,先代替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雇员人身伤害是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的,雇主虽然无过错,但也应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补偿的补充责任。

  (四)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雇主不是对雇员在工作中的任何损害均承担赔偿责任,当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雇员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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