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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其待遇如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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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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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系钢铁厂工人,2002年11月27日在工作中被砸伤腰部,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范文受伤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3年5月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2004年1月9日因旧伤复发,又住进医院治疗,2个月后伤愈出院。范文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范文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仍应按过去发生工伤那样,享受因工待遇,其待遇包括:
(1)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范文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范文住院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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