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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食堂被烫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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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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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是青浦一家汽车装潢公司的洗车工,妻子刘某在公司食堂工作。2010年6月15日中午,钟某到食堂打饭,刚进门就被妻子叫住,称汤已炖好,她打不开高压锅。钟某也没多想,从灶台上拿下高压锅,蹲在地上费了好大劲,终于将锅盖揭开,不料,此时锅内压力还未减退,大量蒸汽喷涌而出,钟某身上多处被烫得通红。他赶忙奔到水龙头下,用冷水冲洗许久,仍不见红肿消退,后被同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躯干、双下肢热水灼伤。

  两个月后,经钟某申请,青浦区人保局认定钟某构成工伤。公司不服,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理由是钟某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不属于工伤。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7时至17时,故其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虽工作职责为洗车,但食堂作为就餐地点是满足其正常、合理以及下午工作的必然生理需求之场所,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尽管打开高压锅不是钟某的工作职责,但这种举动不仅是出于帮助食堂员工完成职责,同时也为了钟某自己以及其他员工就餐之需要,与工作相关,因此钟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青浦区法院判决维持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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